各市物价局、供电局(电业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电价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明确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的范围为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畜养殖业等。
二、对上述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公用变用户,按省物价局批准的各县(市、区)农村统一销售电价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专用变用户按省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三、以上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