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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的利益,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电[2002]66号)《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等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
  1、研究生学费标准
  (1)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国家任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得收费。
  (2)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以及省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外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确定后,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3)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制两年)学费,每生每年最高3000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4)已获得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并且外语和综合课经考试合格后,中请硕士学位的论文指导、答辩收费,每生最高2500元。
  2、双学位和重修费
  在校学生攻读第二学位学费按学分收取,但不得超过第二学位专业收学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可按该门课教学成本收费,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3、本、专科学费标准
  (1)各类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仍按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2)鉴于西医和国防类专业培养成本比较高,决定将西医临床专业、口腔专业由每生每年3200元调整为3400元,华北工学院的13个国防类专业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年2800元调整为3080元,上浮幅度仍为30%;医科院校和华北工学院其它专业收费仍按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均不得再上浮。
  4、专科升本科学费标准
  高等院校专科二年级学生,经考试选拔到本科相同年级相应专业就读,其学费为每生每年6000--7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按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核定初中起点的专科层次学费标准
  1、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初中起点五年或六年一贯制高职学生的学费每生每年:文科2600元、理工科2800元、医学类3000元、外语3600元、艺术4500元;学校可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
  2、初中起点的三·二分制或三·三分制高职学费标准:前三年中专学习期间按省政府《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12号)文件规定的中专学费标准执行,后二年或三年高职期间学费按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规定的高职学费标准执行。
  3、师范类向3+2过渡的学校,后两年大专期间可按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中师范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调整部分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1、太原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全脱产学费标准按山西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5号)文件执行。
  2、成人全脱产医学类专业本科、专科学费调整为每生每年3000元,口腔专业可上浮20%;业余、函授医科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可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向下浮动。
  3、其它成人教育学费标准仍按山西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5号)文件执行。

  四、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上述高等学校各项收费均属行政事业收费。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五、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奖、贷、助、补、减”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六、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治理乱收费
  各高等学校要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固定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收费标准单位及文件号、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高等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2002年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高校接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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