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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意见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4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是各类教育的基础,是面向全民的基础性教育,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把沉重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点多、面广、战线长,基础薄弱,发展难度大,管理体制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是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减轻农民负担、保证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大举措。做到“义务教育政府办”,是健全政府职能,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年内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都能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地)、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主要有:(1)根据省、市(地)要求,制定本县(市、区)义务教育规划,且组织实施到位。(2)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本着普及与提高并举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3)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细则方案,经省、市(地)政府(行署)核批后,核定教职工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管理。(4)合理安排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做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特别是确保学生人均教育事业费的逐步增长和教师工资足额发放。足额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5)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指导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6)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依法制止学生流失,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7)组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8)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定期督导评估。
  各市(地)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职责均遵照《通知》精神执行。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不得随学生杂费征收,不得欠征,不得挪用、截留、平调或改变专款用途。县(市、区)的教育集资活动需经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挥政府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增加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二)建立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教师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办法,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县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财力困难程度和保障力度,逐年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地)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制定计划,限期补发,今后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县(市、区)于2003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必须按新的工资管理体制运行。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再留缺口让学校自筹。对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到位、引发学校乱收费的地方要追究县级政府以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学校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方面。财政部门不得用中小学杂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要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学校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地)、县级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的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省、市(地)两级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中小学校的大型维修,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做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增危房问题。对现有危房,要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消除。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本级财政中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同时,依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鼓励个人、社会团体举办民办中小学。
  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城建提留的征收和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列入各级税务部门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保证足额征收。征收的各类教育费税,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校舍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抵顶财政对义务教育的预算拨款。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吸纳社会资金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核实中小学“普九”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负责偿还。对已完工、由于债务原因未投入使用的学校,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明确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长期以来,农村中小学合格教师不足与非教学人员过多的矛盾,专任教师严重缺编与大中专毕业生相对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一)认真核定,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县级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在2003年9月前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二)精简机构,充实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从2003年秋季开始,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实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具体管理教育事务,并接受县育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初中的教学业务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农村小学的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符合条件的中心学校校长可以按组织程序参加乡(镇)党委,兼任副乡(镇)长或乡镇长助理。要精减压缩非教学人员,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分流到农村中小学,占用教职工编制,充实教职工队伍。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搞好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必须兼1一2门课程,不具备教学能力的不得担任农村中小学校长和其它领导职务。
  (三)建立制度,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1、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临时任教人员要于2003年底前全部调整出教师队伍。通过实行现任教师定期到农村偏远学校交流制度和提高贫困偏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待遇等措施,吸引和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实行教师动态管理制度。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理管理,形成中小学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敬业精神和竞争意识。从2003年9月开始,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管理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乡(镇)政府、村委会无权聘任或解聘农村中小学教职工。
  3、实行教师师德考核制度。县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把农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坚决纠正部分教师中存在的违背师德规范和有损于教师形象的不良言行,坚决制止歧视、侮辱、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因教师不良行为导致的恶性事件。对屡教不改、道德败坏、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今后,中小学教师评模、晋级,均实行教师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4、逐步实行校长公开选拔任用制度。从2003年秋季起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切实把懂教学、会管理、爱岗敬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人选拔到农村中小学校长岗位上来。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四、加大督查、监管力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督查制度。省、市(地)政府每年9一10月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性的义务教育督查活动。督查结果作为评估县级政府整体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公示制度。省、市(地)政府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师工资发放、公用经费划拨、城乡教育费附加与城建提留征管用等相关情况检查统计,通过报纸公示社会。
  (三)举报制度。省、市(地)政府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师工资发放、中小学乱收费等工作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每年年底要将举报情况及查证落实情况通报全省。
  (四)舆论监督制度。省及各市(地)县(市、区)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调研报道,褒奖先进,鞭策落后,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度。县(市、区)长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地)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凡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准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项目,不准政府机关建造办公楼和购买小轿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这些县(区、市)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严肃处理。
  (六)人大评议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义务教育工作,接受人大对教育工作的评议。
  (七)表彰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到位及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整体办学水平较高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对义务教育工作较好的地方进行表彰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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