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的购销管理工作,做到既能满足需求,保证供应,又能确保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加强民爆器材购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新的民爆法规正式颁布前,全市民爆器材流通行业管理仍由市物资局及各级物资部门负责,物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把民爆器材流通管住管好。
二、宜城、枣阳、保康、南漳等县(市)政府,要尽快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落实本地民爆物品仓库搬迁方案。同时,要加强现有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库区周边环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力求做到万无一失。
三、按照“属地管理,就近供应”的原则,市物资、公安部门要积极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并主动与相关单位衔接,争取尽快将驻市铁路、司法等系统购销和使用民爆器材纳入本市统一管理范围,以形成我市合理有序的民爆产品流通体系。
四、各级物资、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民爆器材流通管理,整顿流通秩序。要严格按照现行渠道申报计划、分配订货,坚持凭证供应,凭证发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进货渠道和违规供应。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解决好生产建设和偏远地区的特殊需要。要加大查处工作的力度,依据有关法规,严厉打击自制、自购、自销和私藏民爆器材的行为。
五、各级民爆专营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在农村“三小”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民爆管理服务站,搞好购销管理和配送服务。对已建立起来的服务站,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确保从民爆公司进货,确保库存安全。
六、市(县)公安机关要坚决纠正基层公安部门参与民爆产品经营和“商业化”管理,要坚持按规定办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民爆器材在购销、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