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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用电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实行由独立电厂供用电的请示》(闽电营(2001)12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翔鹭集团系我省目前最大的合资企业之一,在可接受的优惠电价条件下,同意放弃已获准自建自备电厂的建设,此承诺符合我省现有发电能力过剩的局势要求,避免了重复建设带来资源的浪费,对开拓我省电力市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鉴此,并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1999)21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同意对翔鹭纺纤扫尾工程2001年起新增的2亿千瓦时生产用电量及翔鹭石化(PTA)2002年起投产新增的2.4亿千瓦时生产用电部分实行优惠电价,并实行部分独立火电厂(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计划外发电量转供到户的特殊政策。
  2、上述优惠电价的电量,按利用小时数相等并考虑年度调控计划利用小时级差的原则,分配给后石、嵩屿、湄洲湾、华能、漳平二厂、邵武六家独立发电厂。此电量不纳入省经贸委每年下达的发电调控计划。
  3、核定以上独立火电厂专供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4元,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43元(含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07元/千瓦时,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今后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4、以上电量的优惠电价执行至2005年。2006年起,按厦门市的统一电价执行。
  请你公司按上述规定抓紧与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及相关火电厂签订供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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