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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7年3月6日,第十届第三十八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决定,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
十五
条第三款修改为:“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原条款为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该款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14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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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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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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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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