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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仍然要执行按实际进价顺加作价的办法,即由生产单位按照成本核算和利润率的规定制定出厂价。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

  二、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虚假价格的行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药品纠风治理工作,加强对药品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于超过政府定价办法作价、虚列成本、虚高定价、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超出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行为,对于不按降价后的药品价格执行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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