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仍然要执行按实际进价顺加作价的办法,即由生产单位按照成本核算和利润率的规定制定出厂价。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
二、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虚假价格的行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药品纠风治理工作,加强对药品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于超过政府定价办法作价、虚列成本、虚高定价、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超出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行为,对于不按降价后的药品价格执行的,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