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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解除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及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除我省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及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8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口罩、消毒液、塑料喷壶、体温计、防护服、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及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等药品(商品)的最高限价、差率控制的规定,停止执行晋价管字(2003)115号、129号、131号、145号、153号文件。

  二、取消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及商品的提价申报制度和有关备案制度。

  三、取消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防疫消毒收费限制的规定,停止执行晋价费字(2003)114号文件。

  四、取消价格举报工作的24小时值班制度和价格监测的每天一报制度。具体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时间执行《关于调整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信息报送时间的通知》(晋价综函[2003]35号)的规定。

  五、各市(地)、县物价部门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出台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及商品的价格干预措施同时也要停止执行。

  六、取消价格干预措施后,各级物价部门仍要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及商品的监测和调控工作。医药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继续组织好相关医药用品的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
  以上规定,从2003年7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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