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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自治区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总目标是:吞吐灵活、质量稳定、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第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章  库点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储备粮承储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交通沿线,轮换、运输方便的地区。


    第六条    承储库点的设定,按照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布局,采取垂直管理和委托储存相结合确定。并坚持垂直管理为主,委托储存为辅,受委托储存库点仓容量不得小于1.5万吨。


    第七条    委托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调整,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粮食局是受政府委托管理自治区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储备粮的购、销、调拨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属指令性计划,各承储企业应保证落实。


    第九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进口等)要以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和《自治区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各承储单位只有在接到出、库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紧急突发事件需动用自治区储备粮时,承储单位可根据自治区粮食局机要电报、传真出库,然后补办出库计划和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按《自治区储备粮油入库通知》收购、接收、轮换补库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完成并及时上报,接受核验。轮换时的出库手续,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轮换计划、批复办理。


    第十二条    出库手续不全,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出库,并可越级报告。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以保管年限和储藏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在保管期间,承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品质检验。凡接近储备粮油保管年限(小麦5年,稻谷3年,玉米3年,油脂2年)或虽在保管年限以内,但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必须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分为正常轮换和非正常轮换两种。正常轮换由自治区粮食局按照储存年限提出轮换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下达轮换通知。非正常轮换由承储单位根据储粮品质、粮情、补库粮源等提出轮换申请,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下达轮换批复。


    第十五条    轮换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必须是当年、当地中等以上的新粮,油脂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新油,粮食水分在安全标准之内。轮出、轮入的粮油等级、成本原则保持一致。轮换补库时,以定购、保护价收购的粮油为主要轮换粮源。储粮单位凭轮换批复调入或收购补库,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应根据粮源、运输条件、消费结构和粮食生产情况的预测,本着就近补库、节约费用的原则,可采用就地轮换、移地轮换、出入轮换、入出轮换、品种兑换五种方式,具体轮换方式由自治区粮食局确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按“钱随粮走,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操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轮换中除责任事故外发生的新、陈品质差及合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经批准轮换出库的自治区储备粮,保管实物台账都要如实反映。经核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补库的,视同出库,核减储备指标。


    第二十条    承担自治区储备粮的市县承储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自治区储备粮油储存时间年报表》,并将上年度轮换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粮食局。

 

第五章  账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账。账卡牌的格式全区统一,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储备粮代号为DZ(XM、DG、YM、YZ),分别表示自治区储备小麦、稻谷、玉米、油脂。专牌统一挂在仓门左上方。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油专卡》一式4份,仓内挂一份,储粮单位、保管人员各掌握一份,上报自治区粮食局一份。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专卡。变更后的旧卡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垂直管理库点和市县代储库点要按照自治区粮食局的要求统一建立库存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专卡至对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将所储自治区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入库时间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每月5日前向上联网传送。有重大变更时要随时传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统计是实施宏观调控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自治区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做到客观、及时、准确。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油收购入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粮食必须是现行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油脂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新油,并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储备粮入库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化验,将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储存期间,每半年要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油专卡》。储备粮出库时,也要全面检测。粮食外调时,《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食传送给接收单位。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经检测,对于品质指标接近储备粮品质控制指标的,要提出申请,自治区粮食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代储的市县粮食管理机构及承储库要有专人负责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储备粮保管人员要经过自治区粮食局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定责任、定奖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使用简易仓房和露天储存。承储单位要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储运机械和粮情、品质检测设备。


    第三十三条    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双低”(低温、低药量)或“三低”(低温、低氧、低药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一符四无”粮仓标准。


    第三十四条    储存期间,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粮库主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五条    外租仓和代储库的粮情检查也按上述要求,根据代储合同的责任进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每年储备粮库存清查,春秋两季安全普查和“一符四无”粮仓检查评比及承储资格的年审考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库存管理人员(粮库主任、主管负责人和保管人员)都要在离任时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账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清查质量,对清查的账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查处发现的问题。自治区储备粮库主任的离任交接要通过自治区粮食局监督,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在预测各种管理风险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对库存储备粮进行财产保险或采取其它防范措施。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备粮油安全时,储粮单位必须全力抢救,尽最大努力保护和抢救储备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粮食局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自治区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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