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桂价费函[2002]219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将房屋鉴定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其收费标准在自治区未作调整前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委桂价费字[1993]06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收费在自治区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前,暂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砖木结构房50平方米以内每项600元,砖混结构房屋50平方米以内每项700元,框架结构房屋50平方米以内每项800元。房屋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每超过一平方米加收2元。
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