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桂价费函[2002]219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将房屋鉴定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其收费标准在自治区未作调整前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委桂价费字[1993]06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收费在自治区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前,暂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砖木结构房50平方米以内每项600元,砖混结构房屋50平方米以内每项700元,框架结构房屋50平方米以内每项800元。房屋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每超过一平方米加收2元。
  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