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菌落或菌群测定收费计算单位的请示》(厦价[2001]费字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07号)中的“菌落或菌群测定”(序号3),其计算单位应为“项/点”。
二、上述计算单位“项/点”的含义,以《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菌落或菌群测定收费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闽卫财[2001]309号)的解释为准,即:“项”是检测项目的计量单位,“点”是检测样品的计量单位。检测的采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