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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函》(苏海计[200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苏政发[1992]170号)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同时兼顾渔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所有在洪泽湖水域、滩涂从事捕捞业及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现将具体征收标准函复如下:
  一、捕捞业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如附表。持临时捕捞许可证作业的,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专业渔民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二、机动渔船一般不超过2台机(24马力),每马力加收3.00元。

  三、从事两种以上捕捞渔具作业的,按其作业种类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四、网围养殖征收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亩10.00元,非专业渔民每亩20元。

  五、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请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2001年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兜网  网船10吨以下(包括10吨)  艘  320
  虾拖  网船11-15吨  艘  360
  扳网  网船16-20吨  艘  400
  网船21-25吨  艘  440
  网船26-30吨  艘  480
  网船31-40吨  艘  520
  网船40吨以上  艘  560
  罟滩网  条  300
  丝网  船  240
  虾笼.虾凳.虾冒  船  220
  钩卡.花兰.马罩.旋网  船  200
  其他小型渔具  180
  机动渔船按马力加收资源费  马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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