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函》(苏海计[2001]1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苏政发[1992]170号)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同时兼顾渔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所有在洪泽湖水域、滩涂从事捕捞业及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现将具体征收标准函复如下:
一、捕捞业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如附表。持临时捕捞许可证作业的,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专业渔民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二、机动渔船一般不超过2台机(24马力),每马力加收3.00元。
三、从事两种以上捕捞渔具作业的,按其作业种类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四、网围养殖征收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亩10.00元,非专业渔民每亩20元。
五、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请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2001年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兜网 网船10吨以下(包括10吨) 艘 320
虾拖 网船11-15吨 艘 360
扳网 网船16-20吨 艘 400
网船21-25吨 艘 440
网船26-30吨 艘 480
网船31-40吨 艘 520
网船40吨以上 艘 560
罟滩网 条 300
丝网 船 240
虾笼.虾凳.虾冒 船 220
钩卡.花兰.马罩.旋网 船 200
其他小型渔具 180
机动渔船按马力加收资源费 马力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