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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为了切实做好检查工作,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步骤、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步骤和时间 
  检查分为自查填表、全面检查和定案总结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填表阶段,时间为1997年1月10至1月20日,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房地局,对区县所属各单位和区县开发区开展自查填表工作,市属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收到的土地收入和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填表工作;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时间为1997年1月21日至1997年2月20日,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审计、监察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市属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第三阶段为定案总结阶段,时间为1997年2月21日至1997年2月底。 
  (二)检查范围 
  市、区县凡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和支出的各单位、各部门均属于本次检查的范围。去年审计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也要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时限为1992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三)检查的内容 
  1.所有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合同地价款;2.按现行有关规定应收、已收、欠收地价款金额以及欠收的原因;3.市、区县房地局、开发区和有关单位收取的地价款金额、上缴同级财政金额和支出情况;4.非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地价款收入和支出情况;5.上缴财政的地价款列入预算的金额、未列入预算的金额;6.上缴财政地价款的支出情况,其中包括已列入预算和未列入预算地价款的支出情况;7.土地出让业务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8.其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收支情况。9.各级各类开发区地价款收支情况,作为本次检查的专项内容,重点进行检查; 
  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 
  (一)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全部上缴财政。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未缴入财政的,要按规定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二)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返还收入),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开发。各区县财政和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的部门,凡按规定用途已使用的,要将使用情况单独向同级政府报告;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业务费要按出让金实际收入的2%以内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各区县财政局和房地局未按规定核拨和使用的,要限期清理,可采取调帐、实物上缴等方式处理。 
  三、检查要求 
  检查采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检查表,据实上报,反映的数字要真实、准确。 
  (二)对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情况,包括符合现行规定和违反现行规定的各种情况,应在检查表和检查报告中分类予以说明。 
  (三)各被检查单位不得隐瞒土地收入的任何情况,一经查出有隐瞒不报者,查出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已变成实物的,以实物上缴,属于债权的,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局接替债权进行处理;各被检查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如发生拒绝检查情况,对有关负责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上报的检查表和检查报告,各有关单位要由主管领导签字。 
  (五)全面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送交检查决定通知书,对各单位检查出的各种违反规定的问题做出处理规定。被检查单位要按检查规定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联合检查组。 
  (六)市属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工作的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按检查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不按检查要求做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5〕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1〕第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六)北京市经委等六部门联合颁发的(95)京经安字第200号《关于下发〈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办法〉的通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这次检查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并由市审计局、监察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此次检查采取上查下的办法。各自查填报单位、须于1月20日前将检查表和检查报告上报联合检查组。 
  五、检查表及填报要求等其它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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