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要认真负责、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尽快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二、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三、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同时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折旧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改变折旧方法。
四、各税务分局对辖区内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要建立档案,随时掌握采取加速折旧企业的户数、方法、折旧等情况,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对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