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构建农村市场消费品流通网络,有效解决农村商品质量问题,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促进农村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及省政府关于发展“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满足农民消费安全为宗旨,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新型流通业态向农村延伸发展,积极发展连锁、放心、便利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商业,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以中心城镇为核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实现全市159个镇(乡)有连锁超市(便利店),4084个村有“放心示范商店”,连锁经营零售额占当地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以上。分年度目标为:
到2005年底,全市实现连锁超市(便利店)的镇(乡)达到50%以上;50%的村有“放心示范商店”。
到2006年底,全市实现连锁超市(便利店)的镇(乡)达到80%以上;80%的村有“放心示范商店”。
到2007年底,全市实现连锁超市(便利店)的镇(乡)达到100%;100%的村有“放心示范商店”。
二、实施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一)实施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以推进连锁经营为主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镇(乡)重点发展直营连锁超市,辅之以连锁便利店(直营或加盟);村重点推进“放心示范商店”,条件成熟的可以加盟为主发展连锁便利店。以各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为导向,注重对现有商业网点资源的整合改造,避免资源浪费,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格局。
(二)推荐连锁企业门店的基本要求
1、连锁超市:按照连锁经营要求,实现“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商品价格、统一服务规范”,商品配送比率为100%,并配有与总部联网的电脑收银系统。镇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应在500平方米左右。
2、连锁便利店:要求实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商品价格,商品配送比率在70%以上,并配有与总部联网的电脑收银系统。便利店营业面积一般应在50平方米左右。
3、放心示范商店:要求实行一块牌匾、一套制度、一个标识、一本台帐、一项承诺。营业面积一般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三)重点推荐的实施企业要求
1、重点推荐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一定规模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连锁便利经营企业到农村镇(乡)、村发展连锁超市和连锁便利店。
2、连锁经营企业必须拥有管理规范、有足够配送能力的物流配送中心(自建或租用均可),连锁门店销售的商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配送或经总部签订供货合同并授权的供应商直送。
3、公司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订货系统(EOS)和销售时点系统(POS),总部与门店的微机联网,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实施程序
符合上述要求并有意到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凡注册在杭州市区的企业,可向市贸易局或所在地商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概况、未来若干年发展连锁门店的规划和具体措施等。市贸易局和各地商贸主管部门将根据选定企业情况,做好推荐实施的具体工作,并将选定企业及其拟开设连锁经营门店的名单抄送当地工商部门;搭建实施平台,搞好项目对接,做好项目统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领导和政策扶持
(一)相关扶持政策
1、对连锁经营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实行奖励政策。连锁企业在农村每新增一个连锁超市门店和连锁便利店,凡总部设在杭州市区的连锁企业,按杭州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扶持。
根据发展目标和申报考核情况,市政府将对所有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作成绩显著(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门店规模30家以上)的连锁企业总部给予表彰。
2、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超过30家门店规模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3、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超市或便利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机关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总部核定。连锁企业门店经营卷烟(包括进口卷烟)、非处方药品、计生用品、书籍、报刊、猪肉、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电话卡、明信片及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所属连锁门店可持总部批准文件到当地相关部门备案,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可凭总部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发展农村连锁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贸易、工商、财政、农办、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推进农村连锁经营发展工作。
市贸易局负责全市农村商业网点设置的行业管理,督促组织实施连锁超市(便利店)在农村的发展工作,制订农村网点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和组织检查。
市各级工商部门和各区、县(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农村放心示范商店和村级消费维权监督站(点)的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农村放心示范商店、村级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建设的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市场商品准入,强化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实施商品从准入到退出的动态监管。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把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作和保障农民群众消费安全的目标列入相关部门和镇(乡)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以切实推进此项工作,把省政府确定的实事项目落到实处。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