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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地方煤矿维简费集中管理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安监局、晋城煤炭运销分公司、乡镇煤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43号)中地方煤矿维简费由市、县(市、区)集中使用的部分从1O月1起停止执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与各级煤炭公司务于11月15日前结算清10月1日前集中的地方煤矿维简费,要及时划转各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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