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33104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安置、保护及辅导从事性交易之儿童或少年,并实施特殊教育,以促其回归正常教育体系,设台北县立丰珠国民中小学(以下简称本校),并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校应着重社会暨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及人格养成等教育之实施;并结合专业与民间资源,提供弹性之特殊教育及辅导。
第3条 本校置校长,承县长之命及教育局之督导,综理校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校设教务处、辅导处、总务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试探课程、夜间与假期课程、增强与补救课程、学籍确认与异动、学生校外就学、技能检定、信息媒体开发、配合辅导处办理辅导业务及有关事项。
二、辅导处:学生个案资料搜集与分析、安置评估、衔接辅导、转衔回归评估、学生就医、夜间照护、家庭功能重建、出校后之追踪辅导、学生辅导暨社会资源运用之规划与执行、配合教务处办理教务业务及有关事项。
三、总务处:文书、事务、出纳及其它不属于各处、室之事项。
第5条 前条各处下视业务需要得设组,其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设教学组、信息组。
二、辅导处:设辅导组、生活教育组、住宿辅导组、社会工作组。
三、总务处:设事务组、文书组。
第6条 本校置主任、组长、干事、住宿生辅导员、社会工作师、护理师或护士。
前项主任及教务处各组组长、辅导处辅导组、生活教育组及住宿辅导组组长,均由专任教师聘兼之。
第7条 本校人事及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8条 本校校长及教职员之任用,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校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召集主持。
前项会议以校长、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职工代表组成之。
第一项会议于每学期开始与结束时各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11条 本校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校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