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地矿局、自治区测绘局职改办: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OO三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3]69号)精神,为搞好2003年我区国土资源系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一)全区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安全工程及地质机械仪器、地质实验测试、矿山开发管理等)、土地管理、测绘、海洋工程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外),不再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参加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企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后勤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如工作需要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兼职时间和工作量均达到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50%以上方可申报,兼职人员材料需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并报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大、中专以上学历,符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推荐、评审的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七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七年以上。
3、从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专业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1)获博士学位,从事国土资源系统工程系列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获博士学位后从事国土资源系统工程系列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二年以上。
(4)获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十一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国土资源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四年以上。
(5)获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
(二)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三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三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
3、从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1)获硕士学位,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五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六年以上。
(3)获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4)获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
(5)获中专毕业,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国土资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人员,一般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按照《广西工程系列破格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行)》(桂职办[1996]73号)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资格转正定职、重新确认,按桂职改办[2000]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均为原件,每份贴一寸近期照片,其中一份在第一页前贴上“四证”:即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应试能力合格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聘任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000-3000字,如已打印贴在评审表内则不需另附)一式四份;
4、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
5、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封面目录及至少一篇代表作一式四份;
6、200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四份;
7、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一式四份;
8、推荐评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情况表(按表一要求填写,一律用B4纸)一式二十份,加盖公章(公章不得复印);
9、评审名册汇总表(按表二要求填写)一式二份;
10、地市县或区直厅局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一式二份(国土资源厅直属单位除外);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
1、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原件,每份贴一寸近期照片);
2、学历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聘任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如己打印贴在评审表内则不需另附)一式三份;
4、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任现职以来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目录及一篇代表作一式三份;
6、200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7、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一式三份;
8、推荐评审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情况表(按表一要求填写,一律用B4纸)一式二十份,加盖公章(公章不得复印);
9、评审名册汇总表(按表二要求填写)一式二份;
10、地市县或区直厅局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一式二份(国土资源厅直属单位除外);
(三)申请破格评审的必须提交申请破格评审报告一式20份。
(四)材料要求
1、报送的材料是复印件的,一律要由职改或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验印章,无验印章无效;
2、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尽可能用电脑打印,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一律不收,发现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
3、材料装袋:高、中级申报材料1-7项分装四袋(其中中级材料分装三袋)、8-10项和申请破格评审报告另装一袋。材料袋封面要写清楚申报人所属单位名称、姓名及每袋材料目录。
四、申报、推荐、评审的程序
(一) 申报、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程序
1、申报人按规定条件申报;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单位审议答辩小组对申报人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并进行答辩,符合推荐条件的,写出推荐意见;
3、单位将公示结果和审议答辩小组推荐意见抄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考核意见栏;
4、地、市职改办或主管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评审委托函,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二) 申报、推荐、评审工程师资格程序
1、申报人按规定条件申报;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3、单位将公示结果和推荐意见抄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考核意见栏;
4、地、市职改办或主管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评审委托函,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改办[2000]48号)规定,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15天。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人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五、评审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申报高级250元、中级130元,论文专家鉴定费100元,材料审核、整理费40元。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六、时间安排及报送评审材料地点
(一)2003年8月底前为个人准备申报材料,9、10月为各单位、各厅(局)、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公示、审核、呈报阶段(逾期不予受理);11月为评审阶段;12月为审批总结阶段。
(二)报送评审材料地点:南宁市民族大道74号,邮编530022。报送时请先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771-5851556、5841026(办),联系人:李玉权、樊西萍。(注:1、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推荐评审地质勘查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请送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改办;2、推荐评审测绘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请送自治区测绘局职改办,地址:南宁市建政路5号,联系电话:0771-5626274)。
附件:
1.表一:推荐评审工程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情况表(略)
2.表二:评审工程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册汇总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二OO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