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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光泽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南平市物委:
  你委《关于光泽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南政价[2001]229号)收悉。根据《省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
  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
  及《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99号)精神,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光泽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光泽县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
  瓦时0.337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
  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43元。现行农村居民到
  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43元的,可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但应逐步过渡到同价
  水平
  ,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

  二、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
  ,由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你委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本批复自2001年12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
  光泽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2、化肥生产用电  0.12  12
  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限购省网部
  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表列标准收取,其中农村居民生活和乡(镇)村工业用电收取
  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乡村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4、非、普工业用电含乡(镇)村工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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