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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贸(厅)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近年来,随着整顿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深入开展,金融领域一些违法、违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目前,使用假单证通过代理进口形式套购外汇和转移资金活动又有所抬头,大案、要案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 557号)要求,为更有效地打击套购外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公司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特别是对代理进口业务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对代理进口购汇、付汇的内部审核制度。

  二、代理进口业务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坚决禁止“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对不执行本规定,无证购汇、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者套购外汇的进口代理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三、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无证购汇或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一经发现,除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外,由外汇管理部门通知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对其办理售汇和付汇;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其暂停进口经营权3个月以上的处罚。期满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企业名单”,经外汇局审核其购汇真实性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购汇。

  四、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累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无证购汇累计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进口经营权。

  五、对上述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外(工)贸总公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厅(委、局)接到本通告后,应于7月15日前将本通知和通知回执(见附件)转发所属每一家外(工)贸公司,并于7月30日前收集齐所有经公司签收的回执。该回执同时抄送当地同级外汇局。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代理权。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代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

  八、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局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违法套购外汇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1998年7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保证灾民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灾区社会的稳定,中央和地方以及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现就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储备物资)及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物资专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灾民救济工作的紧急需要,其使用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储备物资的品种暂定为单、棉帐篷,其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项储存、合理布局;快速高效、保证急需;集中管理、保证安全;专物专用、严格审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

  二、储备物资的经费、种类和数额由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确定。储备物资按国家确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原则由民政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采购,以确保储备物资的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储备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根据我国区域灾害特征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设立8个代储点,代储点所在省级民政厅(局)作为代储单位。各代储点的地理位置及储备物资的种类如下:
  东北区:沈阳    棉、单帐篷
  华北区:天津    棉、单帐篷
  华中区:郑州    单帐篷
  华中区:武汉    单帐篷
  华中区:长沙    单帐篷
  华南区:广州    单帐篷
  西南区:成都    单帐篷
  西北区:西安    棉、单帐篷

  四、民政部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储备物资管理细则并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
  (二)负责储备物资调用管理及有关费用的结算;
  (三)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储存、调用、费用结算和物资更新计划。

  五、代储单位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一)做好储备物资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民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
  (二)做好储备物资随时发运和回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对于发运和回收的储备物资及时进行清点,保证储备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四)定期向民政部报送调用回收储备物资的费用结算情况。

  六、申请使用储备物资,必须由受灾地区的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后,由民政部向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代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运并代垫运费。

  七、申请单位要做好接受发放工作,及时对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核查,并向民政部和代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救灾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要负责做好储备物资的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工作,并将储备物资发运回代储单位,同时向民政部和代储单位反馈使用和发运情况。

  八、调用储备物资发生的省际间运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并及时与代储单位结算,逾期不结算的,按天收取运费价款1%的滞纳金。储备物资在使用期间发生破损,无法修补使用的,由申请单位按照当时该类物资的市场重置价向民政部结算赔偿金,专项用于储备物资更新。逾期不结算的,按天收取市场重置价款1%的滞纳金。

  九、储备物资经费由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管理费三部分构成,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从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中列支。
  (一)储备物资的购置经费是指购置储备物资所需经费。由财政部根据事先与民政部商定的储备物资种类、数量核定。每年由财政部下拨给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相应抵顶下年度的财政拨款。
  (二)储备物资的更新经费是指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因非人为因素而报废的物资进行更新所需经费。由财政部根据民政部申请更新储备物资的计划报告核定。每年由财政部下拨给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相应抵顶下年度的财政拨款。
  (三)储备物资管理费是指代储单位因管理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代储物资仓库占用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等项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核定,每年由财政部下拨给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与代储单位进行结算。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管理费支出,并相应抵顶下年度的财政拨款。
  (四)储备物资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因素破损需要折价报废、变卖的,先由代储单位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民政部、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和变卖处理。报废和变卖处理的储备物资及其价款要及时报财政部备案,所得价款上交民政部用于抵顶储备物资更新经费。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坏的储备物资,其更新经费由代储单位负担。
  (五)储备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管理费属专项救灾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民政部每年年初统一向财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经费预算收支计划,年度终了编报经费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按照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的救灾工作管理体制,救灾储备物资应以地方各级政府储备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经常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救灾工作的实际需求,积极创造条件,筹措资金,尽快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十一、各代储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代储物资接收、发运、回收和保养等各项准备工作,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仓储设施。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救灾储备物资的仓储设施建设要与救灾捐助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要尽快落实人员、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请于1998年10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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