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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5年5月20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平安浙江”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是维护单位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武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学习宣传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企业事业单位要运用内部刊物、黑板报、有线电视等手段,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力求做到《条例》内容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二、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
  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原则,明确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监管系统、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检查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将各地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内容。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研究和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意见,主动了解和掌握各地、各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全力抓好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网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处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出警,迅速开展侦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制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和标准,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工作融入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纳入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并与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经济利益挂钩,把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的要求,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细化和分解内部治安保卫责任,逐层、逐级、逐岗位进行落实。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成效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把治安保卫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重视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确保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排查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确保本单位的财产安全和人员人身安全。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底数,于2005年7月1日前报县级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再分别确定省级和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登记表》,各级公安机关要督促所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逐一填报,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为规范和加强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要认真分析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结合公共应急机制建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反恐防暴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不断积累实战经验,确保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全面推进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等活动,提高治安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治安保卫人员人才库,积极向企业事业单位推荐治安保卫工作专业人才。探索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做好调研规划和各项筹备工作,研究制定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实施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把治安保卫队伍建设逐步推向职业化、市场化、正规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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