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雄设计策划有限公司等6871户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年度检验。违反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5 条。经我局于2001年6月17日公告催办,仍未补办年检手续。根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19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到市工商局申请听证,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公告发布后,如放弃听证权利,60日内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和公章交回我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并抄送我局;没有前置复议规定的,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
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依其它条例设立的企业,其债权债务由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