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帐外经营偷税额的批复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昆国税发[2002]016号《关于如何确定帐外经营偷税额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我们认为,税务机关查处采取帐外经营方式进行偷税的案件时,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1999]55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其帐外经营部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即以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与帐外经营所购货物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依据。《请示》中所述1的情形,可按上述规定处理。而《请示》中所述2、3、4三种情形,则属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纳税人在帐外经营期间其帐外经营部分购进货物发生国家税务总局[1993]150号文件第九条所列的情形,即被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确定其帐外经营偷税额时不得抵扣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此复。
 
二○○二年四月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