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5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整治
各单位要从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上级局文件中明确的整治要求和目标,精心组织,开展整治,以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等突出问题。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自查阶段(4月底以前)。各单位应于4月28日前将重点整治的集贸市场名单上报市局;二是集中整治阶段(4月底-8月15日)。各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将《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重点市场整治情况统计表》等报表(见附件)上报市局;三是巩固总结阶段(8月16日-8月25日)。各单位应于8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二、 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强化征管
1、全面清理漏征漏管市场和漏征漏管户,进一步强化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各类市场进行认真清理,对市场内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对固定经营业户(指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含),下同)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有条件的地方,应全面实行委托金融结构代征的办法;对市场内零星分散的税收,可委托市场主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
2、合理核定和调整定额,全面实行起点定额制度。市场内的定期定额户在自查的同时应报送《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和《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表》,重新申报核定和调整定额。各市要在市局制定的个体(含市场)起点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实际,根据市场的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等,相应确定市场等级类别和起点定额标准,并报市局备案。市区要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个体(含市场)起点定额标准执行。凡低于起点定额标准的,要按规定逐级报批。市局还将对个体行业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对未达到起点定额标准的业户,以及定额偏低的经营大户,各单位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其定额。对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对应建帐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3、加强日常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各单位必须要对市场内的有证户和相对固定经营业户实行“登记到户、定额到户、开票到户”和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办法,统一规范征管,市场内相对固定经营业户均应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扩大进机面。对已纳入计算机管理的,要对征管数据作一次全面清理和维护,以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4、加强发票管理,实行设点监开。各单位可在市场内设立开票点,切实解决市场内存在“开票难”的实际问题,并可委托市场主办单位实行监开,实行即征即开,在开具的发票上应加盖纳税户的发票专用章;对经营额较大的个体行业,如:家具、建材、通讯器材、家电电器、电脑音响等,应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使用卷式发票。要加强对用票户的用票情况检查,场内经营严禁使用自制凭证,对个别行业经营情况比较特殊,如家具等行业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应统一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市场主办单位发放的“预收款销货单”,违者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5、实行委托代征,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在实行委托代征时,必须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制度,严格委托代征手续,建立相关台帐,做到代征手续齐全,代征清单完整,并认真加以按月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对有条件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税银联网”方式,实现“即时联网,委托代征”;
6、切实加强对进驻市场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不得简单地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对进驻市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由市场主管国税机关的责任区管理人员在其向总支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后,方可并入总支机构一并纳税,由受理总支机构纳税申报的国税机关审核,否则一律就地纳税。对市场内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使用税控收银机,提供卷式发票,不再提供普通手写发票,杜绝代开发票现象。要加强稽核评税,对税负确实明显偏低的,应按《征管法》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7、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征管到位。各单位应结合责任区管理,对市场实行职责到所,责任到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明确由责任人与市场主办单位联系,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确保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8、切实加强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各单位应加强对进驻市场一次到货销售的贩运户的征管,不得漏征漏管,以减少税款的流失。对持有自产自销证的,应加强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建立相关台帐。对委托代征所开具的完税证,应坚持完税证的定期换票制度。
三、加强配合,认真清理,建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落实各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措施,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单位应加强与工商、地税、公安、金融、乡镇、街道及市场主办单位等的密切合作,全面进行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单位集贸市场征管中的现状,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重点整治的市场,切实解决日常征管中的热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关制度,使各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质量明显得到提高,集贸市场税收得到有效控管。市局将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各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具体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和内容,以及检查考核的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5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