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和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
2008年起,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人活动。
第三条 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从业资格政策制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审定资格考试的内容范围与要求、考试题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合格标准,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考试的内容范围与要求、教材的编写及发行,组织命题,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经纪人人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理论》、《房地产经纪实务》3个科目。考试分为3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并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场设在省辖市的中心城市。
第七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各地市建设行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或省建设厅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具体注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