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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国家、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二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用贴息等办法对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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