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使用。超过一年未按照合同使用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超过二年仍未按照合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