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和第171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但是,目前我省建筑应用的墙体材料仍以粘土砖为主,全省粘土砖瓦企业占地达8万多亩,年生产能力300亿块标砖,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186万吨标煤;一些地方违规新建粘土砖瓦窑、毁田烧砖、破坏林地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建筑工程仍未落实禁止或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规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其意义尤其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总体要求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相结合,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健全标准体系,推进技术进步,努力把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目标任务是:
(一)进一步落实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规定。在全省分期分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其中11个市的市辖区和17个经济强县(市),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及粘土资源贫乏的地区,要大力减少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适时禁止生产粘土砖。禁止新建粘土砖瓦企业。到2010年,全省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155亿标块以下,其中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30亿标块以下。
进一步巩固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成果,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农村的建筑工程应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二)大力整治粘土砖瓦行业。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对粘土砖瓦行业的整治。整治重点是: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假冒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企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到2007年,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
(三)积极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把开发非粘土产品作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市场需求、能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主导产品。加快发展以工业尾矿、粉煤灰、建筑渣土、煤矸石、江河湖海泥、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隔热保温的节能型产品生产。鼓励和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产品向轻质、高强方向发展。制订和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标准和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提供技术保障。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升产品档次。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建设项目,都应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非粘土)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55%以上,建筑应用比重达到65%以上。
三、突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一)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许可证。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
(二)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制订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产品标准水平。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省有关部门应抓紧制订地方标准;尚未制订地方标准的,应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引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技术的培训。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公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加大投入,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与装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作用,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进程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建设单位采购和应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建筑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信息发布制度。
四、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技改投资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产品,经认定,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
(二)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地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扩大征收面,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退还程序,研究制订节能建筑的专项基金退还办法。经当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验收,对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在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际退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扶持一批上档次、上规模、工艺技术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引导社会多元投资,调动各方面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三)完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政策。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按《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补助复垦费,复耕后的土地指标由所在市、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砖瓦企业转产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开办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用地,其中对原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要保证其项目用地;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当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给予贴息补助。
五、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2006年底前,各地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计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经贸、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大意义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经验、做法,大力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