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严厉禁止学校乱收费的紧急通知》(鄂政电(2002)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教育收费公示收费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督办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专管领导负责,专人具体落实并实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制。
二、教育收费公示的主体范围: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即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的收费,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量单位、投诉电话等。各中小学校收费公示的内容详见附表。各普通成人大中专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公示内容按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予以公示。
四、教育收费公示的形式:各学校可结合具体情况,按照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学校内予以设立,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政策调整、损坏、字迹不清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做好更换、维护工作。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时间:各学校必须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即每年元月10日、6月20日)前,按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的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可以拒绝缴纳,并可以向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物价、财政、纠风、教育等部门要对公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未实行公示制度的学校及其负责人在《鄂州日报》上予以通报。违反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