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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福州市、闽侯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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