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59号)精神,现废止《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征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费的通知》(琼价费字(1993)431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4)144号),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0)1059号文执行。
(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59号)已在2000年第九期第八页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