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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单位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8日开始,对省属单位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具体安排
  (一)审验对象:凡2002年度实行收费的在榕省属部门或单位[包括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下同],均为这次年审对象。同时应领而未领证的收费单位,亦应参加年审并补办领证的有关手续。
  (二)审验时间:2003年4月8日至4月30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和换证,未经主管收费年审部门的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审验时间。
  (三)审验地点:省财政厅4楼收费票据所(中山路5号)
  (四)审验方法及内容:按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16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结论的评定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59号)规定办理。
  (五)收费单位必须携带的材料: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审验报告书;《票据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帐与明细帐;收费审批文件;本单位编制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年审前,各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所列内容逐项填写,经单位财务部门和单位审核签章,同时整理好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有关资料,并录入软盘,随收费年审交省价格监测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及要求
  (一)收费年审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成立收费年审工作小组,采取集中审验、上门审验和复审相结合的方法,分阶段地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审验。收费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带队,组织所属收费单位按年审时间安排接受年审。
  (二)各部门和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年审工作。在年审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并依据审验内容认真填写《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三份),年审时请主管部门组织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和收费主管人员根据要求携带有关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
  (三)为加强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文件公示工作的管理,凡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变更手续和收费文件公示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栏)的单位,必须在年审前办理或制作、设置,否则不予评定为合格单位。
  (四)审验机关和被审验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本年度的收费审验和换证工作。对逾期不接受年审和换证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2002年度省属单位收费审验时间安排表(略)
  2、《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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