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由责任单位按划定的门前责任区(以下称责任区)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
责任单位可采取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等形式, 落实“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采取委托形式的,责任单位应与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责任、服务费用等内容,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不变,责任单位仍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园林、公安、水务、工商、建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责任区范围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站石以内,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划定的责任区范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汉路步行街和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其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划定,并由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的奖惩等主要条款。
第六条 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
2.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
3.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绿化美观?
1.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
2.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
(三)秩序良好?
1.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
2.门前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无乱牵、乱挂,无出店经营。
第七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每天8点至20点坚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进行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及其“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得不好的责任单位,应督促整改。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监督岗,支持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批准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搭盖亭棚或其他设施、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上述违法活动,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制度,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个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一次,街道办事处每天进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以此作为评比依据。?
建立“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单位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由其上一级管理机关按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工作出色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由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按月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得不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50元一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园林、公安、水务、工商、建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27日发布的《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