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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市区住宅楼平顶屋面改建坡顶屋面的意见

为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停止市区住宅楼平顶屋面改建坡顶屋面(以下简称“平改坡”)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停止“平改坡”工程。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分图》(GB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规定,我市属于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城市,抗震设防要求从原来的地震基本烈度6度提高到7度。由于我市1990年以前建设的住宅均未按抗震设防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而以后也仅按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设防,若实行“平改坡” 工程,必将增加住宅荷载,造成不安全因素。因此,我市“平改坡”工程应一律停止。

  二、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推进住宅楼平屋顶维修。抬高沿口高度、扩大顶层住户部分使用空间的“平改坡”工程,客观上受到新技术规范及安全性要求的限制,难以推进,应逐渐采取以屋顶防渗漏维修的办法。住宅楼屋顶是房屋的共用部位,是业主的共同财产,其维修应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2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对屋顶维修工程的管理。接受委托从事屋顶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按照规定到市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屋顶维修工程,维修责任人应按规定到市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平改坡”严肃查处。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平改坡”,责令违章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凡因违法“平改坡”而被依法拆除后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违章责任人承担。市房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屋顶维修的管理,加快推进住宅楼屋顶维修工作。市建设部门应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对违反资质管理和施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区、街道(乡镇)应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平改坡”,坚决遏制新的'平改坡”工程建设。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区住宅楼平顶屋面改建坡顶屋面实施意见》(常政发[200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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