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2]1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非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个别企业需实行查帐征收的,需报主管税务局的上一级机关审批。除此之外,其他企业申报方式确定,均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有核定依据,在一定的区域内力争应税所得率行业统一,避免行政复议问题上的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对申报方式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不得以自核自缴代替查帐征收。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ΟΟ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