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2]1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非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个别企业需实行查帐征收的,需报主管税务局的上一级机关审批。除此之外,其他企业申报方式确定,均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有核定依据,在一定的区域内力争应税所得率行业统一,避免行政复议问题上的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对申报方式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不得以自核自缴代替查帐征收。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ΟΟ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