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政二处联系。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98]0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于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印花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期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编号,并将汇总表做封面,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完税凭证的记帐凭证号。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五条 凡纳税人每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超过500元或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的资金帐簿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同时在应税凭证上注明完税凭证的记帐凭证号。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印花税售花“窗口”和代售单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入库期限以及存花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负责监督现场贴花和画销。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八条 对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对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各市(区)局、征管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核定计征的办法征收印花税。(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收入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按其销售收入额20%一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其中:
1、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50%核定
2、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20%核定
3、对批零兼营并且在财务核算上划分不清的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40%核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收入额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四)核定计征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本期计征印花税额=本期销售(或经营)收入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后十五日内(含零申报);纳税人按核定办法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将应交税额填列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栏”里,计税金额栏中反映按比例核定计征的计税额;本期已按规定贴花的印花税税额,在申报表的“本期贴花或已纳税额中反映应抵减的数额”。
第十条 对实行核定计征印花税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写“购销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辖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购销合同按“四自”缴纳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即: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销花),凡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及有其他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应严格按财政部[94]065号文件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视情况是否取消汇总缴纳方式,按核定办法规定征税。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已设立的印花税票代售点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条款的违法行为,分别按《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条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以上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购销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