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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计算机收费问题的批复
盐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计算机上机费用问题的请示》(盐市价[200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计算机课程),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其所需经费应从学校公用经费和所收学杂费中解决,不应另行向学生收费。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微机房时,可按每生每小时1--2元的标准收取上机服务费。上机服务费实行“谁上机、谁交费”,不得预收费,不得列入学生代办费。
  本批复自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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