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新城物价办公室: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苏价工(2003)17号]的要求,在我市城乡居民用电、非居民用电已经实现同网同价的基础上,决定对城乡农业生产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及商业照明用电也实现同网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业生产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的电价水平降至城市同类电价水平;农村综合变以下现执行其它照明中的商业照明部分电价水平与城市同类电价水平相一致。
二、此次同网同价工作结束后,农村综合变以下的电价类别居民生活、商业照明、其它照明、非、普工业、农业生产五大类别电价水平与城市同类电价水平一致,即农村综合变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全部按省物价局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同类电价标准执行。农村综合变以下的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的照明电价格仍按居民生活价格水平执行。
三、城乡用电全部实行同网同价后,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按照扬价工[2002]291号通知要求及时测算、上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支情况。要全面实行用电户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用户的监督。各供电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好电价政策,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电价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的顺利出台。
四、农林场圃的同价方案根据“两改”进展情况,另文下发。
五、以上通知从2003年2月20日后抄见电量起执行,请各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新闻宣传。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