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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如何管理的复函

荆州市物价局:


  你市监利县物价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如何管理的请示》(监价管[2003]2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98号),瓶装液化石油气没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二、按照后文覆盖前文的原则,在鄂价法规[2002]98号文出台后,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2号)中与鄂价法规[2002]98号文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自动失效。
  三、对于瓶装液化气供应中反映出来的价格问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燃气协会或公司沟通,指导行业协会或公司进行价格自律,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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