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