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为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保障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相应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水利工程供水(除农业和环境用水外)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2、市自来水集团企业、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3、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生活、工业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乡镇企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2.00元;生产纯净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0元;洗车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40元;洗浴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60元。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工业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1.77元(含水资源费);供自来水集团公司(包括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元调整为1.72元(含水资源费);公园、湖泊用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1.30元;工业贯流水每立方米0.20元;循环水每立方米0.15元。 
  三、转供水价格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田村山水厂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46元调整为2.03元(含水资源费,下同),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丰源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每由立方米1.53元调整为2.06元,转供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整为2.27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4元调整为2.57元;市水务局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门城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88元。 
  四、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8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3.90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4.10元;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调整为4.60元;洗浴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元、30元、60元三档统一调整为60元;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元调整为40元;农业赔水价格每由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60元。 
  五、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90元;其他用户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为1.50元。 
  六、中水价格 
  中水价格每立方米1.00元,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调整水价,目的在促进节约用水。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水价调整后供、用水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四年八月二日 
 
 
北京市自来水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三)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 
  (四)高校学生浴室和食堂用水。 
  二、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用水。 
  三、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业用水; 
  (二)商业用水。 
  四、执行宾馆、饭店、餐饮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用水; 
  (二)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五、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六、执行农业赔水价格的范围 
  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七、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六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八、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九、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