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福建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三、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疫情依严重程度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一)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有3个疫点;
2.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且有10个以上疫点的;
2.全省范围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四、工作原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组成,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农业(畜牧)、计划、财政、经贸、科技、公安、民政、司法、交通、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林业、口岸、外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铁路、监察、宣传以及军队、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防治组、交通检疫组、科技组、保障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指挥部畜牧办公室设在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禽流感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禽流感疫病防治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源、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及禽类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做好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经贸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禽类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积极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4.科技部门:负责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技术攻关的投入,做好防治技术储备。
5.公安、武警部门: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
6.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做好禽流感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并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交通、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畜牧)部门依法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9.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10.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 加强\[对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11.林业部门:负责监视野生禽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1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当地指挥部畜牧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3.口岸、海关、边防部门:负责对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打击禽类及其产品的走私非法行为。
14.宣传部门: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15.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下级指挥部履行疫情应急控制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6.军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17.司法、外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疫情报告、疫情确认和疫情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5.从事动物疫病研究、教学、诊疗的单位或个人;
6.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向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2.疫情经确认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将情况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报告形式:应以密码电报形式上报。
(四)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和现场诊断结果、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五)自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结果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措施的依据;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疫区县的应急反应
1.对报告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经核实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当地人民政府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采取紧急强制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县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4.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反应
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指挥部的请求,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设区市的应急反应
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为二级疫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疫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设区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等物质,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反应
1.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4.应疫区设区市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一级疫情时,省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省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情所在设区市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等物质,督促疫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疫情发生后,疫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禽、同群禽与其它健康禽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禽、同群禽、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二、封锁?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疫点:指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禽所在的独立的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三)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四)封锁的实施
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禽类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扑杀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所有的禽类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国标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也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并消灭病原。
(一)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六)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七)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八)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一)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二)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三)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四)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十、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是养禽业集中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分别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必须设立合理的专项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工作。专项资金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扑杀疫区禽类由国家给予合理的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建立省级重点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含BSL-3实验室);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在全省设立30个省级动物疫情监测点。
四、人员保障?
(一)省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以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
(二)各级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预备队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动物疫病及其防治知识等培训;预备队应常备不懈,定期演练,并随时准备紧急出动;出现紧急情况时由上一级指挥部统一调集支援其他疫区。
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畜牧兽医、卫生、交通、工商、经贸、公安、武警等部门人员和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对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三、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治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治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