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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蜜糖
  2   1703.9000    其他蜜糖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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