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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精神,为了积极构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对象
  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闽地税发[2003]74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

  三、评定年度
  本次评定年度为2002一2003年度,即纳税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内的纳税信用情况;此后每两年评定一次。

  四、评定组织
  (一)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主 任:林立乐 林 祥
  副主任:邱大南 张德平
  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国税评定办公室和地税评定办公室,国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国税局的征管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监察室、外税处、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法规处;地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地税局的征管处、法规处、一处、二处、监察室、办公室、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处。评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审核、评定、公示、公告、接受投诉、统计、上报情况等工作,并牵头召开评定委员会会议,下发会议纪要,制作《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牌匾。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地税局和国税局轮流牵头主持。
  (二)各基层局也要相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评定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工作。

  五、评定办法
  (一)纳税人必须按照《评定标准》填报《福州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一式3份,其中纳税人留存1份,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定表》, 由市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进行自评。
  (二)对申请A级纳税人的,应经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评。
  (三)对申请B、C、D级纳税人,由县(市、区)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B、C、D级的,由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送相关的地税局(或国税局)审核,意见一致的,即可评定。
  (四)其他未确定纳税人的评定或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对评定有不同意见的报市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评为A级: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即定期定率、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未连续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申报税负率低于福州市国税局公布的行业平均税负率标准50%以上的;
  6、属于举报或移送的稽查立案在查案件的纳税人;
  7、2004年2月26日以后申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

  六、申请评定程序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通告与申请、受理、审核、评定、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并实行分级评定制。
  (一)通告与申请。
  1、2月11日前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福州日报》上通告评定的对象、条件和办法;所有参评的纳税人必须在评定年的2月26日前如实填报《评定表》(一式3份),进行自评,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评。
  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同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下同)由主管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评定表》;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局的办税服务中心受理《评定表》;对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企业所得税或地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评定表》。上述受理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中心)应于受理后1日内转税务分局(所、管理科)审核。
  3、对逾期未提交《评定表》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记录、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资料情况直接按照从低评定原则进行综合考评。
  4、受理《评定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A级纳税人的名单应于2月27日前抄送主管地税局(或国税局)一份,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各报备1份,以便相关地税局(或国税局)提前安排所得税汇结算工作。A级纳税人的所得税汇结算工作应于3月25日前完成。
  (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评定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评分,初评出A、B、C、D级。
  1、对由国税局受理的纳税户,主管国税局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3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评定表》及名单由县(市、区)国税局评定办公室转交县(市、区)地税局评定办公室;主管地税局应在接到国税局转交的评定资料后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2、对由地税局受理的纳税户,主管地税局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3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涉及国税局管征企业所得税的,将《评定表》及名单由县(市、区)地税局评定办公室转交县(市、区)国税局评定办公室;主管国税局应在接到地税局转交的评定资料后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评定。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认真对《评定表》中由国税局、地税局所审核的情况进行落实,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10日内评定完毕。
  (四)公示。市评定委员会在5日内对A级纳税人进行审评,并将审评后的A级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点在《福州日报》或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联合公示,征求意见,处理投诉,反馈信息。公示期为15日。
  (五)公告。对A级纳税人经公示后,没有重大异议的,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颁发《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牌匾,享受A级纳税人的有关鼓励政策;有异议的,由市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对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也可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公告,以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
  对评定为A、C、D级纳税人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向其发放通知书(见附件)。对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可不发放通知书。

  七、评定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宣传,鼓励纳税人参与,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形成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二)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对纳税人要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如实依法评定,严格把关,及时审评,对评定中的重要依据材料必须附有关部门证明、《决定书》或资料复印件,并做好认定通知书的发放、送达回证及资料移交、归档等工作。
  2、在受理时不得互相推诿,对有疑义的,可先由受理机关受理,再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核,以免纳税人多次往返。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市评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4、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实行A级管理,依法享受鼓励政策;对评定为C、D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辅导、监控和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强化管理,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向B级纳税人引导。
  (三)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  条、第  条所列情形的,经确认后,税管员应在30日内向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降低相应纳税信用等级的意见,经核准后的次月起即可按降低后的所属纳税信用等级标准管理。
  (四)对评定后,《评定表》等资料分别由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各保存一份,存入纳税人资料档案中。
  (五)各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应于6月30日前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一式2份,市国税局、地税局各1份),并将评定的B、C、D级纳税人的名单及电子文档上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本评定办法由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的日期均含节假日。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略)
   2、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有关通知书(略)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略)
   4、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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