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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资源节约作为我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中增列资源节约规划部分,按三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10%,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的要求编制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加快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活动。2004年至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动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加大资源节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认真组织好每年节能宣传周活动。

  三、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和财税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大力开展节电活动,千方百计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严格限制高能耗工业项目的建设,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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