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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通知》(沪府发(2003)55号)的有关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
  为加强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县卫生监督所)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通知》(沪府发(2003)5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如下:
  一、车辆配备
  监督工作用车辆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区县监督执法车不得少于5辆,并可配置其他交通工具方便监督执法工作。同时要根据辖区的监督范围、服务对象及应急事故处置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要求,做好监督执法车辆的配备。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同时应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车1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现场快速检测车应配备基本的水、电、废水处理等基本设施。

  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
  为满足本市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根据区县卫生监督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详细标准详见附件1。

  三、取证工具及通讯设备
  根据区县卫生监督所的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便携式数码照片打印机、便携式复印机等必备的取证工具,配备对讲机、无线上网卡等通讯工具,配备手提电脑等现场办公处理工具,详细标准见附件2。

  四、举报投诉设备
  为做好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举报投诉接待和处理等工作,配备录音笔、录音电话、录音记录存储器、自动录音系统等举报记录录音设备,配备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举报接待办公工具,配备电子监视系统、电话信息处理中心系统等举报接待室特殊设备,详细标准见附件3。

  五、许可受理大厅基本装备
  根据区县卫生监督所的日常卫生许可受理工作需要,许可受理大厅应增设便民服务室,配备电脑、打印机、排队叫号系统、大屏幕显示屏、液晶触摸查询机、电视机等设备,详细标准见附件4。

附件:1.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略)
     2.执法取证工具和通讯设备装备标准(略)
     3.举报投诉装备标准(略)
     4.许可受理大厅基本配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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