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无锡工商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精神,对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根据《
兵役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规定,我市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含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者);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因军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服役不满10年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我市2002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去年11月开始离开部队,目前已基本报到结束。2003年春季转业士官开始陆续返锡,5月底报到完毕。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报到后即可到原工作单位工作。分别由市、市(县)区统一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尽早安置到工作单位工作。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2003年春季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从现在开始至2003年10月底前基本结束。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役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复员)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市、市(县)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待安置月份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接收安置职责和范围
根据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中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精神,对市区退役士兵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别接收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凭负责接收安置的各级民政部门或政府安置部门印章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和有关优惠政策等手续。
(一)从锡山区东亭、东北塘等十四个镇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这十四个镇的退役士兵,由锡山区负责接收安置。
(二)从惠山区洛社、前洲等十个镇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这十个镇的退役士兵,由惠山区负责接收安置。
(三)从滨湖区太湖、南泉、华庄、马山等四个镇和梅梁街道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四个镇和街道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原从上述四个镇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滨湖区负责接收安置。从原郊区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滨湖区负责安置。
(四)从新区梅村、坊前镇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两个镇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原从上述两个镇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新区负责接收安置。新区旺庄、硕放、南站镇原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由新区负责安置。
(五)原从崇安区广益镇、南长区扬名镇、北塘区黄巷和山北镇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四个镇的农村退役士兵分别由崇安区、南长区和北塘区负责安置。
(六)从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旺庄、硕放、南站和原郊区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地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负责接收安置。江阴市、宜兴市的退役士兵分别由江阴市、宜兴市接收安置。
三、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家有关安置工作政策、法规,深化改革,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和帮助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市负责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规定:
1.凡驻本市市区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上岗;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而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2.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盖有单位印章为准),退役后除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转制或破产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已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被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愿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愿自谋职业的,由市安置部门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帮助安置就业:(1)入伍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征集兵;(2)入伍前原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其以上者;(3)转业士官;(4)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5)西藏兵;(6)入伍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原“农转非”条件的农村征集兵。
4.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贯彻“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原则,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市接收安置范围内的转业士官,允许易地安置。
5.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就业,也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6.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自谋职业与帮助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经批准,与其签订《无锡市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协议书》,办理公证后,向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不再负责为其开具“无锡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年限5年以下的义务兵3万元,服役年限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4万元,服役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5万元。其次对不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办法。部、省属单位严格按省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其它单位(含合资、独资、民营和私营企业)由市下达安置计划执行。指令性计划下达后,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对“双向选择”中未选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和未选到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采取政府下任务书的方式进行指令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后,3个月不去报到工作的作自动放弃,工作自理,不再享受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7.用人单位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每人9万元,一次性付清。有偿转移金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根据《
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和苏政发(2001)4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每名安置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拒不交纳罚款的,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审查和办理。
8.各级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监察。
9.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保证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无锡市地税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二(2001)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市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具体保管规定另行制订。自谋职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登记证;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0.对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用人单位要从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11.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当年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12.退役士兵要发扬光荣传统,更新择业观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职业。对安置工作单位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到工作单位报到,或报到后不服从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再统一安置,可进入劳动力人才市场择业。
(二)江阴市、宜兴市负责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负责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参照市安置规定办理。
四、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各乡镇政府要广开安置渠道,在切实落实有关土地政策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原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选择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兴办各种经济实体,为发展农村经济作贡献。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各乡镇政府确定,一般相当于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乡镇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的安置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涉及军队和地方,事关军心和民心,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因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要将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克服困难,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认真落实下达的安置任务,确保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