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云交法[1994]76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41号、省政府云政发[1994]170号文件的报告》收悉。对报告中提出的设站方案及申请,经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交通厅在县及重要交通枢纽地设135个养路费征收稽查站,并根据需要组织稽查员上路进行随机检查;
二、同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机构在县及重要交通枢纽地设131个公路运输管理所,在经济发达的乡(镇)设166个公路运输管理站,实行“固定收费、流动检查”;
三、同意交通公路管理机构、人员上路实施路政管理;
四、同意省交通厅在我省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的高等级公路及部分三级公路上设置44个收费站;
五、今后如新增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会签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重新批准设立的这些站所,由你厅向全省公布施行并上报交通部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