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你局上报的《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请示》,由你局负责按“规定”做好养犬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施行中碰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6年2月26日   附:关于贯彻《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请示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已经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做好昆明市限制养犬工作,我局就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请示如下:
   一、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个人,向公安机关申领犬牌(证)时,每只犬一次性交纳登记费3000元。犬牌(证)不再另行收费。
   已领取犬牌(证)的犬,按实际登记期限计算,每满一年,到公安机关注册一次,并交纳年度注册费1000元。
   过户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注册费的标准执行。
   二、凡在《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施行前已养犬并且申领过犬牌(证),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持原犬牌(证)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换证手续的,需交纳年度注册费,收费标准为500元;逾期按1000元标准收费。
   三、凡在《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施行前已养犬但未申领过犬牌(证),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其登记费按1500元标准收取,逾期按3000元标准收取。
   四、孤寡老人因陪伴孤独养犬的,登记费及年度注册费减半收取。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公安局视情况再酌情减免。
   五、犬类管理的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过户手续费由批准养犬的公安机关收取,统一汇总交市公安局上缴市财政局。
   公安机关收费时应当开具统一的收据。收据由市公安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决定,由市公安局统一编号下发各有关公安机关使用。
   六、收取的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过户手续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外管理,由市财政拨给市公安局作为犬类管理的专项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与市财政局商量制定。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将财政拨给的费用按比例拨给基层以确保犬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昆明市公安局
1996年2月9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