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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通辽铁路分局多经企业轨道衡等测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3)1187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通辽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对通辽铁路分局管内部分货运站收取测重费用的函》(通铁分多经函[2003]68号)悉。为维护托运人与收货人的正常利益和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经研究,同意你分局多经企业在利用轨道衡(轮重测定仪、超偏载检测仪)为用户提供侧重中介服务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提供服务和实施收费必须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吨0.8元。
  此前下发的有关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与此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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